發布時間:2022-01-19 13:18:11 人氣: 來源:
1.對選擇由扣繳義務人申報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若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應如何處理?
答:若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是由納稅人自行在遠程端采集的,納稅人可先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自行更新,再通知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客戶端中點擊【下載更新】,下載最新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若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是由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客戶端采集的,可采用以下兩種方法修改。
方法二:由納稅人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自行新增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再通知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客戶端中點擊【下載更新】,下載最新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2.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于何時辦理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四條 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自符合條件開始,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稅款時,按其在本單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辦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辦理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只能選擇從其中一處扣除。
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辦理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根據納稅人報送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簡稱《扣除信息表》)為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納稅人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的,在原單位任職、受雇期間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雇單位扣除。原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納稅人離職不再發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起,停止為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第六條 納稅人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僅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并在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第七條 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稅款環節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內向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申請在剩余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補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時申報扣除。”
3.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的范圍、標準、時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資料?
答:一、《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五條 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處于學前教育階段的子女,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六條 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七條 納稅人子女在中國境外接受教育的,納稅人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的證明資料備查。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三條 納稅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
(一)子女教育。學前教育階段,為子女年滿3周歲當月至小學入學前一月。學歷教育,為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全日制學歷教育結束的當月。
……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學歷教育和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期間,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觀原因休學但學籍繼續保留的休學期間,以及施教機構按規定組織實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十二條 納稅人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子女當前受教育階段及起止時間、子女就讀學校以及本人與配偶之間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境外教育佐證資料。”
4.一個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學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階段的全日制學歷教育如何填寫?
答:可以分兩行,分別填寫前后兩個階段的受教育情況。
5.殘障兒童接受的特殊教育,父母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答:特殊教育屬于義務教育,同時擁有學籍,因此父母可以享受扣除。
6.丈夫婚前購買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還貸,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7.贍養老人的扣除主體、范圍和扣除標準是什么?
答: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主體包括:一是負有贍養義務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規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經去世,負有贍養義務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納稅人贍養年滿60歲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具體扣除標準為:(一)獨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定額扣除;(二)非獨生子女,應當與其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分攤扣除最高不得超過每月1000元。
8.父母均要滿60歲還是只要一位滿60歲即可享受扣除?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滿60周歲,納稅人就可以按照規定標準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
9.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
第十九條 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電子或者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條 納稅人選擇納稅年度內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納稅人通過遠程辦稅端選擇扣繳義務人并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根據接收的扣除信息辦理扣除。
(二)納稅人通過填寫電子或者紙質《扣除信息表》直接報送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人將相關信息導入或者錄入扣繳端軟件,并在次月辦理扣繳申報時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扣除信息表》應當一式兩份,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簽字(章)后分別留存備查。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選擇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將電子或者紙質《扣除信息表》(一式兩份)報送給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
報送電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打印,交由納稅人簽字后,一份由納稅人留存備查,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報送紙質《扣除信息表》的,納稅人簽字確認、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簽章后,一份退還納稅人留存備查,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
10.夫妻雙方婚前都有住房貸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
答: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11.對房屋裝修費用在個人所得稅前如何扣除有何規定?
答: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住房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5號)文件規定:
“一、對個人轉讓住房按規定應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或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信息系統能核實房屋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對納稅人無法提供合法、有效住房裝修費用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在此次住房成交價格的10%范圍內核定住房裝修費用。
二、納稅人在辦理個人轉讓住房納稅申報時,應在《稅費資料清單》“住房裝修費用憑證”欄目中選擇“無”,不再提交《房屋裝修費用發票匯總表》和住房裝修發票原件,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住房裝修費用,并填寫在《個人銷售房屋代開發票申請表》“住房裝修費用”欄目中。
三、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
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財稅〔2011〕418號)有關規定辦理。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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